作为非道德性手段的程序

作为非道德性手段的程序

电影《因父之名》的故事改编自英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吉尔 福德四人案,作为由真实事件改编的传记片有着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本文则将着重于电影 第28分钟到第42分钟中主角一行人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经历所引发的程序的法理问题。

电影中男主受审很容易使我们想到许多关于刑讯逼供、毒树之果等和程序正义有关的话题,程序正义本身也是最常被提及的法治问题。在以往关乎程序正义的讨论中,我们侧重于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或者两种正义哪一种更重要。但无论在哪种讨论中,我们往往都没有质疑过程序正义这一名词中的“正义”两字,默认程序的正义确实是一种正义,或者至少是关乎正义的。然而电影中两位警探的如下对话 “你会捉到真凶吗?”“我们只是终止放炸弹。”却间接指向了程序与正义之间关系的问题。

想要基于《因父之名》这部电影探究程序与正义的关系,首先要思考,导致主角盖瑞等人冤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从上述两句台词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警方的目的并不是基于司法公正 (此处暂不区分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去查明真相抓住凶手而是基于公共安全去公开惩罚制造爆炸的这类恐怖行为(而非真凶本人),以此来威慑其他的潜在模仿者和安息民众的愤怒。而由于案情复杂,想要揪出真凶必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调查,而这有碍于公共安全的尽快恢复。相反,若是警方借助于新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自己拟制一个凶手交付公众反而是更高效的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和尽快恢复公共安全这两种正义的实现产生了冲突,而手握特权的警方放弃了前者选择了后者。由此可以看出,导致主角蒙冤入狱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公共安全的正义对基于司法公正的正义的压倒。因此,吉尔福德四人冤案所展现出的并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法治程序问题,而是关于正义的不同价值观发生冲突的伦理问题。即在这一问题中占核心地位的不是程序的缺失,而是支持两种不同正义的力量的 不平衡。

然而,何为正义,这一伦理学命题自古以来便被无数哲人先贤以及 社会大众讨论了无数回,却至今也没有得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结论。正如对最高的自然法的追求一样,对真正的正义的追求大概率只是人类美好但却无法实现的梦想,或许我们永远都只能处在通往正义之窄门的路上而无法到达终点。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正义的最终答案是不可知的,正义的问题亦是无法彻底解决的。

正如哈特的实证主义代表作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所提,基于最低限度自然法所建立的实体法,本就包含相应所需的公共道德,而法律本身亦与道德在许多重要特征上有所区别,在法律作为独立学科发展的进程上,法律与道德的脱钩本就是分析法学阶段不可绕开的基点。

那么既然正义的问题无法解决,一个人为设计的司法程序在其中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私以为,程序的存在提供了一个理性商谈的平台,而这个平台为互相冲突的正义立场的支持者提供了一个达成相对共识的可能,而这一共识的达成可以大大降低冲突对各方可能造成的伤害,而理性商谈的追求本身,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也是在现代性事业未竟的前提下对后现代社会的妥协,即在语用意义的角度确定言语协调行为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

那么进一步来看,程序是如何建构起这个理性商谈的平台的,以及在这一平台下达成的共识是如何降低冲突带来的伤害的。 人是理性和非理性共存的生物,如果说人在思考真理的时候是理性的,那么在坚定信仰的时候人便往往是非理性的。回到电影里,当公共安全和主角个人的司法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站在公共安全这一边的警方,便会以一种非理性的态度来坚定自己的立场。而电影里警方又恰处在一个较为紧急特殊的时期,因此,这种非理性状态会进一步地增强。同时,因为警方的非理性而对主角使用暴力刑讯逼供,也使得主角因遭受身心痛苦而同样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癫狂。由此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双方皆因对方的非理性而进一步加深自己的非理性,此时,通过理性的商谈来探究真相已不再可能。在审讯室这样一整个非理性的空间中,有效的言语已然缺席,正如电影所展现的那样,双方不过都在重复性地各说各话。言语的缺失所留下的空白则由暴力所填补,而在价值信仰冲突的情况下非理性状态则会进一步地放大此种暴力,最终,本应由商谈所达成的共识变成了由暴力所带来的征服。而面对本就是暴力机关的警方,主角自然成为了被征服者,从而被迫签字画押。回看这整个审讯的过程,自一开始警方因紧急状态而开始不受限制地使用非理性手段时,最终通过暴力使主角被迫认罪的结果便可预见地不可避免。想要避免主角所遭遇的悲剧,那么一开始便需要一个框架来约束限制强权者滑向非理性的状态,或者说通过限制强权者 处于非理性状态时所能使用的暴力来反向推动强权者回归理性。自此,作为限制强权的框架的审讯程序则突显出了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了程序的约束,警方的非理性暴力将会得到很大的收敛,而有着催化剂作用的暴力行为被约束后,警方的非理性也将逐渐冷却,最终回归理性。相应,本就是因警方的暴力对待才陷入非理性的主角也因此可以一开始就避免陷入非理性的境地。由此,理性的在场得以让言语回归,进而使得商谈并达成一 定的共识和结果成为可能,而非理性暴力和征服所将带来的伤害(包括身心伤害和对司法权利的侵害)也因此得以避免。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程序自一开始便不是为解决关乎正义的问题所设计的,正义的问题也是无法解决的。程序的功能在于保证双方有足够的理性来商谈并得出一个互相接受的共识,而非任由非理性的彻底放纵来使所有人互相伤害。因此,作为技术性工具而非价值性原则的程序并不关乎应然层面的正义,它所关乎的是如何作为一个工具来维持各种不同的正义之间的平衡,并为不同的正义得以相对地共同实现提供一种可能。

正如波德莱希在《公法档案》中所说: 纯粹描述性的语言不能言说广义的应然领域。同样实然层面的技术性的程序并不能用来解决应然层面的关于正义的价值判断问题。不过尽管如此,在我们不断追寻正义时,程序作为一种工具或许能让我们通向正义的窄门的道路更加平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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